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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連城11月16日電 (陳立烽蔡小榮)同一單位的正副職一同被判刑較少見,而福建省連城縣文廣新局就出了這一檔子事。連城縣法院16日披露,該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明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馬某軍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退出的贓款贓物上繳國庫。
  2006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馬某明在擔任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相關工程承包人所送的賄賂共計154600元。
  另查明,2014年1月3日,連城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在掌握被告人馬某明部分受賄事實的情況下,對被告人馬某明立案調查,並於同日對其採取“兩規”措施。被告人馬某明陸續退繳贓款共計154600元。
  2008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馬某軍在擔任副局長期間,利用負責全縣的文物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向上級爭取經費保護、維修重點文物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135000元,液晶電視一臺價值9400元,價值2000元的購物卡,共計人民幣146400元。
  另查明,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馬某軍在接受中共連城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約談過程中主動交代了收受他人賄賂的問題。2014年1月9日,被告人馬某軍通過其家屬向連城縣紀委退繳贓款90000元。2014年4月21日及6月27日,被告人馬某軍通過其家屬向連城縣人民檢察院退繳贓款47000元及“夏普牌”液晶電視機一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明和馬某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分別為154600元和1464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馬某軍案發後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案發後主動退繳全部贓款,決定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明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到案後主動退出全部贓款,決定對其從輕處罰,據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完)  (原標題:福建連城縣文廣新局原正副局長受賄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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